废弃了近10年的小区泳池,小区业委会准备修复并向业主开放,过程中却遭到开发商阻挠。泳池及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去年12月,火炬区丽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5月6日从市第一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了业委会的诉求。
丽港城小区规划配套建设了一个近2700平方米的游泳池,建成后持续使用至2008年8月份,从2008年9月份开始废弃。
2017年1月,丽港城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并在半年后更换了物业服务单位。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后,应业主们的要求,准备于2018年3月份修复游泳池向业主开放,但开发商认为他们是游泳池及配套设施、附着地块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阻止物业公司修复该游泳池。
诉讼中,丽港城业委会称,丽港城小区的购房合同中对游泳池的权属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图纸可以证明游泳池被规划为公共设施,因此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游泳池及附属设施的产权使用权应归丽港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调取了丽港城小区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附件上并没有注明泳池属于小区公共部位,也没有列入公摊面积。
法院认为,丽港城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丽港城小区有规划配套建设一个游泳池,但没有显示该游泳池为公共设施。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丽港城小区游泳池属于小区公共部位或纳入公摊面积。今年4月,法院以丽港城业委会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